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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∣新版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解读

日期:2023-08-18 人气:808

    近日,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《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》(川发改环资规〔2023〕380号,以下简称《新办法》,原《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》(川发改环资〔2017〕170号)、《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川经信环资〔2017〕297号)同时废止,以下简称《原办法》。

    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是节能审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,《新办法》在《原办法》的基础上做了较大幅度的增改,条例数量从21条增加至34条,现将重点变化内容简要分析如下:

    突出双碳战略目标的衔接,明确节能审查工作导向

    修订《原办法》是为了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,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,加强用能管理,推进能源节约,防止能源浪费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,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。《新办法》与二十大精神紧密衔接,明确了节能审查制度工作导向,细化了操作要求,有效增强了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,控制化石能源消费,更好发挥从源头上促进节能降碳的重要作用。

    在节能报告中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原料用能量核算要求,分析项目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、单位增加值(产值)化石能源消耗、化石能源消费量、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、原料用能消费量等,引导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。

   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,要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数据、提出减碳措施、分析项目碳排放对地方降碳目标影响等,进一步增强了节能审查对提高能效、降低碳排放的协同推动作用,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“双控”提供了有力支撑。

    坚持“简政放权”,着力提升节能审查效能

    节能审查作为行政许可事项,需要在制度建设中持续规范管理权限,优化监管方式,更好发挥政府服务职能。《新办法》坚持“简政放权”“放管结合”“优化服务”三管齐下,提升了审批效率。

    将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管理权限由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提高到1万吨标准煤;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,在开发区、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,实行告知承诺制,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。

强调放管结合,建立闭环管理机制,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、使用前,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、用能设备、节能技术采用情况等进行验收,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,不得投入生产、使用;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纳入节能监察,进一步明确未批先建、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。

    注重优化服务,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,强化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,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,以高质量服务优化提升制度效能。

    目标导向、精准施策,细化节能审查具体措施

    《新办法》完善了关于节能审查变更、改建项目边界、节能审查意见逾期等要求,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指引。

     1. 计算项目综合能源消费增量时,将原“改扩建项目”的表述明确界定为“建设地点、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”,厘清了项目能耗核算边界。

    2. 要求建设地点、建设内容、建设规模、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,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%及以上的项目,建设单位应提交变更申请。

    3. 明确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(州)的,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(州)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。

    4. 补充分期建设、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,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、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。

    强化分类管理,提高全过程能效把关能力

    《新办法》着力构建全流程项目节能管理机制,在节能审查事前、事中、事后管理中细化了相关规定,从管理职责、节能审查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类指导,确保项目能效管理和节能措施落到实处。

    1. 在事前阶段,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,细化节能报告编制内容。2. 在事中阶段,明确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加强对项目能效水平、能源消费、用能工艺等方面的审核把关。3. 在事后阶段,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明确提出处罚规定,将全面提升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能效的把关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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